——評李某訴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案號
(2015)東民(知)初字第01915號
【裁判要旨】
二維碼能夠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位同時表達信息,是一個不含電子芯片的存儲器。二維碼本身不存儲內容,內容存在于二維碼背后的鏈接,故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二維碼背后所鏈接的網站以及該網站上所載明的具體內容進行行為上的法律判斷。
【案情介紹】
2014年8月,原告李某通過撰寫了一篇5000余字的人物紀實報道《疾病纏身的暮年,我們為什么要旅行》(下稱涉案文章),該文章于2014年9月刊載在《婚姻與家庭》。2014年12月,原告發現被告在《法制晚報》《新京報》《京華時報》刊登了整版的廣告,廣告的左半邊為文字:“你再不陪陪她,她就變老了……中青旅客戶檔案:杜阿姨……了解杜阿姨的故事,請掃描”,其中在文字“請掃描”下有一個“二維碼”圖形。使用手機微信掃描該二維碼,鏈接到一篇文章,該文章底部標注“遨游網”(網址為www.aoyou.com)。該網站刊登的被控侵權文章內容同涉案文章內容一致,并未給原告署名。被告自認遨游網(網址為www.aoyou.com)由其所有并經營。
原告認為上述三家紙媒中廣告二維碼鏈接的均是原告創作的涉案文章,認為被告作為國內著名的旅游公司,未經授權使用原告創作的涉案文章,均未給予原告署名也沒有注明出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的相關權益,包括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4萬元。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交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明其享有作品著作權的證據。依涉案文章在《婚姻與家庭》雜志上的署名,無相反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李罡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原告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涉案文章,并有權對他人侵犯其作品合法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二維碼能夠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位同時表達信息,是一個不含電子芯片的存儲器。二維碼本身不存儲內容,內容存在于二維碼背后的鏈接。本案掃描涉案《新京報》《法制晚報》《京華時報》中存在的二維碼,鏈接指向的是遨游網(網址為www.aoyou.com)上的一篇文章。被告作為遨游網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其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文章,并未給原告署名,該行為構成對原告所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被告對此應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分析二維碼的法律性質。在分析法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從二維碼的相關技術入手,分析何為二維碼以及二維碼的作用和運行原理。
一、二維碼相關基礎知識
所謂二維碼是一個用計算機軟件編碼技術形成的平面幾何圖形,它是用某種特定的幾何圖形按一定規律在平面(二維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間的圖形上記錄數據符號信息。在代碼編制上巧妙地利用構成計算機內部邏輯基礎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個與二進制相對應的幾何形體來表示文字數值信息,通過圖像輸入設備或光電掃描設備自動識讀以實現信息自動處理。二維碼具有條碼技術的一些共性,每種碼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個字符占有一定的寬度,具有一定的校驗功能等,同時還具有不同行的信息自動識別功能及處理圖形旋轉變化等特點。二維碼能夠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位同時表達信息,因此能夠在很小的面積內表達大量的信息,是一個不含電子芯片的存儲器。
二維碼具有以下功能:信息獲取(名片、地圖、WIFI密碼、資料)、網站跳轉(用戶掃碼跳轉到微博、手機網站及網站)、廣告推送(用戶掃碼直接瀏覽商家推送的視頻、音頻廣告)、手機電商(用戶掃碼手機直接購物下單)、防偽溯源(用戶掃碼可以查看生產地,同時后臺可以獲取最終消費低)、優惠促銷(用戶掃碼下載電子優惠券、抽獎)、會員管理(用戶手機上獲取電子會員信息、VIP服務)、手機支付(掃描商品二維碼,通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手機端通道完成支付)等。二維碼作為一種全新的信息存儲、傳遞和識別技術,自誕生之日起得到了世界許多國家的關注,且廣泛應用于各種領域。
二維碼應用根據業務形態不同可分為被讀類和主讀類。被讀類業務是指平臺將二維碼通過彩信發到用戶手機上,用戶持手機到現場,通過二維碼機器掃描手機進行內容識別。被讀類業務是指用戶在手機上安裝二維碼客戶端,使用手機拍攝并識別媒體、報紙上面印刷的二維碼圖片,獲取二維碼所存儲內容并觸發相關應用。
二維碼雖為存儲器,但二維碼本身不存儲內容,他所存儲的內容存在于二維碼背后的鏈接。因此,在二維碼廣泛使用于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同時,伴隨著手機客戶端中二維碼APP等程序的安裝,因掃描二維碼也產生了相應的法律糾紛和法律問題。
二、在二維碼被讀類業務中網站跳轉功能所涉法律問題分析
該案應是首例因掃描二維碼所發生的著作權侵權訴訟。在知曉二維碼相關技術背景知識之后,具體本案便可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二維碼諸多功能中的網站跳轉功能,是用戶在手機上安裝二維碼客戶端,使用手機拍攝并識別《法制晚報》等紙媒上面所印刷的二維碼圖片后,跳轉到“遨游網”來獲取二維碼所存儲內容并發現被控侵權文章所引發的紛爭。
因此,本案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落腳點在于掃描涉案二維碼之后所鏈接指向的“遨游網”是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遨游網”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中的提供行為。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發的局域網絡。網絡用戶、網絡服務器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而所謂提供即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本案通過掃描涉案二維碼,網站鏈接指向“遨游網”,被控侵權文章被刊載于“遨游網”,被告作為“遨游網”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其提供了被控侵權作品,且該作品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內容完全一致,并未給原告署名,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在遇到二維碼被訴侵權案件時,應首先明確二維碼僅是一個存有信息的存儲器;其次明確二維碼雖為存儲器,但其本身不存儲內容,內容在二維碼背后的相應鏈接中;再次在分析相關法律問題時應掀開二維碼的“皮”去分析其唯一鏈接和指向的“肉”的相關法律屬性;最后根據二維碼的具體不同功能來分析相應的法律規定,如有關網站跳轉功能涉及著作權法中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關手機電商功能涉及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關防偽溯源功能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等。總之,在處理有關二維碼的案件時,不要被二維碼這種新事物所“迷惑”,要透過二維碼的這個表面現象看事物的本質,要追本溯源,從鏈接的源頭來分析相關的法律屬性、行為的性質和法律的適用。(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