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訴加多寶虛假宣傳糾紛案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加多寶方面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在指定媒體上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且賠償王老吉方面300萬元。”
今年6月,北京市三中院受理此案。原告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訴稱,被告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在店堂告示、電視媒體、戶內戶外媒體、報紙雜志、互聯網及產品包裝等各類途徑,發布、傳播“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以及近似的廣告內容,侵占了王老吉涼茶的商品聲譽,構成虛假宣傳,給原告造成影響,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加多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對于起訴,被告加多寶方面辯稱,涉案廣告并未給二原告造成直接損害,加多寶方面連續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權的涼茶秘方和生產紅色罐體涼茶產品,享有合法權利,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關機構出具的2007年至2011年《統計調查信息證明》中顯示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牌涼茶,涉案廣告語將《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內容進行人為選擇編排后表達為“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這里的“加多寶涼茶”如果理解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則與品牌的歷史不符,因為加多寶集團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標,加多寶品牌是自2012年才開始獨立投入使用,并無七年之久,因此,涉案廣告語的表達方式不真實。
法院認為,涉案廣告語能夠讓消費者產生加多寶品牌已經存在七年之久的誤解,從而使被告獲得了不當的競爭優勢。涉案廣告語將王老吉商標有意識地進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將凝結在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轉移到加多寶商標之上,該行為不當地利用了原屬于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侵害了二原告的正當利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360法網)